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2年度,1951號
KLDV,112,基小,1951,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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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1951號
原 告 鄭意馨
被 告 張喬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12日於原告臉書粉絲專頁「皮筋兒Jou rney」(下稱原告粉絲專頁)發表貼文稱勿於選舉期間詆毀 政黨立場不同之人,特別是冒用原告照片至政黨line社群羞 辱原告等語(民事補正狀附件1)後,被告竟於同日截圖上 開貼文之內容,在被告臉書粉絲專頁「喬喬塔Green大可不 必-張喬瑜護理師2」(下稱被告粉絲專頁)上發文辱罵原告 智商,並嘲諷原告自訴被冒用乙事,內文提及:「現在又扯 說什麼好像有人冒用她名義」、「笑死,這種智商到底誰會 想要冒用?」、「笑死,看到蟑螂窩1個個準備告」、「看側 翼們等著吃牢飯就是抒壓」等語(民事補正狀附件2,下稱 貼文1),被告復又於上開留言區稱:「給無膽的皮筋山小 兒」、「被盜用名義就快去提告,不然就是妳在自導自演」 等語(民事補正狀附件3,下稱貼文2),嗣原告經網友提醒 後,遂用個人帳號至被告貼文1、2下留言提醒被告,就被告 之上開言論原告已截圖並準備提告(民事補正狀附件3), 然被告又於112年2月13日在被告粉絲專頁公開發文稱:「# 皮筋兒妳告我告得如何了?我從去年11月等到現在都隔年2月 了都沒下文欸妳不用解釋一下嗎?」(民事補正狀附件4, 下稱貼文3),原告遂於原告粉絲專頁上就此予以回應(民 事補正狀附件5)。後兩造間之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於收到系爭刑事不起訴處 分書後又於112年7月22日在被告粉絲專頁發文稱:「我被皮 筋兒Joruney告,結果~不起訴,感謝老天有眼」等語(民事 補正狀附件6,下稱貼文4)。經原告於112年7月23日在原告 粉絲專頁發文會就系爭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然被告復又再 次截取原告前揭貼文,再於被告粉絲專頁稱:「感謝老天有 眼,讓自導自演的皮筋兒敗訴,別再聲請再議了,只是浪費 司法資源」等語(民事補正狀附件7,下稱貼文5)。而兩造



間之刑事案件雖經不起訴,惟系爭不起訴處分不代表原告敗 訴,亦不代表原告自導自演賣身一事,原告認為被告犯案毫 無悔意持續造謠。被告復又截圖原告之貼文,再次於被告粉 絲專頁嘲諷稱:「為什麼敗訴的皮筋兒可以從新竹媽媽扯到 台澎時間?講話一定要這麼跳嗎?」(民事補正狀附件8, 下稱貼文6),並於接獲臺灣新北地檢署通知後又再次發文 稱:「好了啦!皮筋兒別再鬧了還我家一個安寧好嗎?#檢察 官認定聲請再議無理由案件偵結不起訴#張喬瑜」等語(民 事補正狀附件9,下稱貼文7),又於112年8月21日發文稱至 臺灣基隆法院開庭、調解,並留言稱:「不到10分鐘開完庭 ,我覺得對造會被我氣死」(民事補正狀附件10,下稱貼文 8)等語(詳如附表所示)。被告不斷標記及截圖原告之貼 文而嘲諷,令原告受此侮辱侵害不堪其擾,嚴重影響原告, 且因被告公開發文侮辱,使被告之追蹤者轉發被告貼文或留 言而再次嘲諷原告,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㈡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略以:
  原告提及我對原告有公然侮辱、毀謗等,但我沒有這樣的意 思,原告粉絲專頁是公開的,我是針對原告的公開貼文做相 關評論,並沒有針對原告個人有任何公然侮辱、毀謗。刑事 案件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了。我是針對原告說粉專被冒 用,我是請原告去提告,我並沒有做錯事,我是針對政治文 做評論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被告粉絲專頁發文或留言如上述貼文1至貼文 8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截圖列印資料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 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 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 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 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 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 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



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仍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 證明強度不必至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 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或對於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 、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 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 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貼文1、貼文2,及貼文5關於「自導自演」部分,經查,原告 曾於原告粉絲專頁發表身分遭冒用之貼文:(111年11月12 日貼文)「昨天我有收到私訊,跟我說在某民進黨候選人支 持者社群看到我被冒用,而且發言的內容極其誇張,這位發 完立刻退群。…尤其,我是長期在推法理建國,不是在幫民 進黨當政治打手,說我是民進黨側翼無異於指控我推法理建 國是在打假球。…」、「我本人的社群只有這兩個:一個是 法理建國社群我開的」、「台澎小堅果」、「另一個是Mr. 柯學先生瑟瑟社群為什麼是管理員?」、「我也不知道耶大 概是我人緣好」、「其他地方冒用我的ID的都不是我,望周 知~」等語。被告則截圖該則貼文而於被告粉絲專頁貼文: 「自己貼出來的貼文就很清楚看到明明皮筋兒自己也說自己 可能人緣好所以是『瑟瑟柯學也峰狂』的管理員現在又扯說什 麼好像有人冒用她名義」、「笑死,這種智商到底誰會想要 冒用?」、「請別把別人水準降到跟你們那群1樣」、「笑 死,看到蟑螂窩1個個準備被告喬喬心情大好」、「#看側 翼們等著吃牢飯就是抒壓」等語(即貼文1)。由此部分之 貼文內容,原告提及於某民進黨候選人支持社群看到有人冒 用其名義貼文,自己長期推動法理建國之理念,非民進黨側 翼等語,被告則認為原告所述被冒用名義一事是自導自演, 並嘲諷原告「這種智商到底誰會想要冒用」、「看到蟑螂窩 1個個被告」、「側翼」等語,並進而以「無膽的皮筋山小 兒」嘲諷原告遲未提告。查被告係對於原告所述被冒名貼文 之事提出懷疑,並影射原告是民進黨側翼。被告以「這種智 商到底誰會想要冒用」、「無膽的皮筋山小兒」之用語,縱 使刻薄粗鄙,惟其整體意思係在表達冒名貼文一事係原告自 導自演,而被告質疑冒名貼文為原告自導自演,僅係提出質 疑及推測,難以逕認係屬侵害原告之名譽。次查,被告雖以 「側翼」及「蟑螂」之用語,惟其意應係以嘲諷之語氣指述 原告為政治立場偏袒民進黨及綠營之網軍,此等用語僅為政 治立場不同者筆戰時之情緒性用語。而被告由原告粉絲專業



發文之內容,評價原告政治立場偏袒民進黨及綠營,亦屬被 告個人意見表達之自由,尚難認為侵害原告之名譽。 ㈣至於其餘貼文部分,均係表達原告對於被告所提出之刑事告 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民事程序開庭之情形。其內 容及用語縱使讓原告感到不悅,亦與侵害原告名譽之情形有 別,原告主張此部分構成侵害名譽之侵權行為,亦難採認。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 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內容 備註 1 111年11月12日 「現在又扯說什麼好像有人冒用她名義」、「笑死,這種智商到底誰會想要冒用?」、「笑死,看到蟑螂窩1個個準備告」、「#看側翼們等著吃牢飯就是抒壓」 民事補正狀附件2,即貼文1 2 不詳 「給無膽的皮筋山小兒」、「被盜用名義就快去提告,不然就是妳在自導自演」 民事補正狀附件3,即貼文2 3 112年2月13日 「#皮筋兒妳告我告得如何了?我從去年11月等到現在都隔年2月了都沒下文欸妳不用解釋一下嗎?」 民事補正狀附件4,即貼文3 4 112年7月22日 「我被皮筋兒Joruney告,結果~不起訴,感謝老天有眼」 民事補正狀附件6,即貼文4 5 112年7月23日 「感謝老天有眼,讓自導自演的皮筋兒敗訴,別再聲請再議了,只是浪費司法資源」 民事補正狀附件7,即貼文5 6 112年7月23日 「為什麼敗訴的皮筋兒可以從新竹媽媽扯到台澎時間?講話一定要這麼跳嗎?」 民事補正狀附件8,即貼文6 7 112年8月8日 「好了啦!皮筋兒別再鬧了,還我家一個安寧好嗎?#檢察官認定聲請再議無理由#案件偵結不起訴#張喬瑜」 民事補正狀附件9,即貼文7 8 (不詳) 「不到10分鐘開完庭,我覺得對造會被我氣死」 民事補正狀附件10,即貼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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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