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33068號
KLDV,112,司執,33068,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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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30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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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陳雅綸(原名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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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杰煬原名蔡進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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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惟依查詢結果,查 本件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苗栗縣公館鄉、新北市板橋區,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 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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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