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00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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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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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曾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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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隆和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非在
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