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326號
KLDV,112,司促,6326,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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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2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游慶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陸佰肆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7年1月
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210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7,729元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7月
2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000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06,030
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
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
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
與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
22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700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53,881
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
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
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
與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63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729元 游慶榕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一 002 新臺幣306030元 游慶榕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003 新臺幣753881元 游慶榕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七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729元 游慶榕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06030元 游慶榕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753881元 游慶榕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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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