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思妤律師
謝昆峯律師
余瑋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1年
度重訴字第64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891,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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