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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號
KLDV,111,訴,5,2023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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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號
原 告 陳林翠霞(即陳頂木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誠(即陳頂木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文(即陳頂木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安(即陳頂木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月(即陳頂木之承受訴訟人)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美如律師
被 告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施宥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被告之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中正區 港濱段 0000-0000 40.00 10000分之827 2 基隆市 中正區 港濱段 0000-0000 208.00 10000分之827 3 基隆市 中正區 港濱段 0000-0000 2.00 10000分之827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1 基隆市中正區港濱段00000-000 基隆市中正區港濱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基隆市○○區○○路000○0號 鋼筋混凝土造 3層:86.65 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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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