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975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權人 邱素秋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
人邱文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人對分配表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分配表之救濟,有實體方面之救濟,亦有程序方面之救 濟。前者,例如債權是否真正、金額若干;後者,例如參與 分配有無逾期、金額計算是否有誤。如聲明異議人係就分配 程序異議,非涉實體事項之爭執,自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 聲明異議程序處理。次按因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 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作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 日;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 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 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逾前項期間聲明 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有執行 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 件。強制執行法第31條前段、第32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 3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標的物拍賣終結前,係指 標的物拍定而言。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併案債權人經接獲分配表 ,所陳報債權略載為因係於拍定後提出,而列於所有債權人 清償之後,則後聲請執行事件與先執行債權人具同等之地位 ,自應同等併為分配,以符公平。又聲明異議人曾提起第三 人異議之訴,並向本院陳報在案,乃因於該程序後提出參與 分配,而本院民事執行處此分配方式應為不公之分配,殊令 聲明異議人無奈,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如附表所示之執行標的(下稱系爭 不動產)係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25日拍定,而聲明異議 人則於112年5月10日始檢具執行名義,就系爭不動產聲明參 與分配,有本院加蓋於其民事參與分配聲明狀上之收文章在 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聲明異議人自應受拍定後參 與分配之限制,僅能就他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分配,故本件 分配表所列之債權人受償次序及分配金額,於法並無違誤。 是以,聲明異議人人所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要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司執字019755號 財產所有人:邱文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中正區 港濱 1636 72 100分之20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370 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 -------------- 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 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 30.38 合計: 30.38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5375建號之持分5分之1 2 5972 基隆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 -------------- 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增建部分 5層 第一層增建部分: 24.87 合計: 24.87 全部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建物總面積為24.87平方公尺,其中5.7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1638-1地號。
111年司執字019755號 財產所有人:邱文學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中正區 港濱 1638-1 54 3分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