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91號
KLDM,112,訴,291,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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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維


選任辯護人 舒瑞金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3541號、111年度偵續字第25、26、2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邵維國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邵維國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 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 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 之限制。又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依同法第310條 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得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予以更正、補充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㈠第1行「110年10月起」之記載,更正為「11 0年11月起」、附表一編號4時間欄「至某不詳日止」之記載 ,更正為「至12月底某日止」(均據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更 正)。
 ㈡犯罪事實欄一、㈡第4至5行「向本署檢察官提出渠假冒會議紀 錄徐虹名義偽造之」之記載,更正及補充為「以郵寄方式, 於111年2月18日向本署檢察官提出不詳之人冒用徐虹名義擔 任紀錄所偽造之」(業據蒞庭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及補充) 。




 ㈢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公布內容欄「可能匯」之記載,更正為「 可能會」、編號4公布內容欄「駡牠星星牆頭草」之記載, 更正為「駡牠猩猩牆頭草」。
 ㈣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至15公布內容欄「鄉會之長堅守盜」之記 載,均更正為「鄉會之長監守盜」、編號5公布內容欄「擅 解郵局定存」之記載,更正為「擅解郵局定存金(漏字)」 。
 ㈤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 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 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參照)。亦 即侮辱係純粹「意見表達」,主要指「抽象謾罵」,誹謗則 涉及事實陳述。查被告於通訊軟體LINE、微信、臉書發表起 訴書附表一、二所示文字,內容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姜永國吳碧真名譽之具體不實事實,並摻雜「無恥」、「狗夫妻 」、「賤夫妻」等貶損告訴人人格之抽象謾罵,是核被告就 附表編號一、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罪及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就附表編號二所為, 係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起訴書就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犯罪事實記載雖與本院認定並非一致,然此悉經蒞 庭公訴檢察官於未變動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性之前提下,當 庭更正及補充(見本院卷第41頁),核此更正範圍,尚無礙 於原起訴所特定之事實,本於檢察一體之原則,當以蒞庭公 訴檢察官所到庭更正者,為本案之犯罪事實,而檢察官漏未 一併更正涉犯法條及罪名(刪除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 罪),無礙於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攻擊、防禦及辯護權行使, 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三所示公然侮辱、以文字誹謗之數舉 動,分別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在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而為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屬接 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同時 侵害數被害人之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之散布文 字誹謗罪處斷。
㈢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認告訴人涉嫌侵占基 隆市舟山同鄉會之款項,竟利用網際網路資訊散布快速廣大



之功能,以LINE、微信、臉書貼文方式公然侮辱及散布指摘 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項,所傳述之言詞甚為不雅,致告 訴人處於難堪之處境,並欲招致眾人訾議告訴人,使告訴人 之人格及社會評價皆受嚴重貶抑,其所為應予非難,事後為 脫免刑責,行使不詳人士所偽造之會議紀錄,所為殊不足取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因認基隆市舟山同鄉會遭受損 害對告訴人產生怨懟而發文之犯罪動機;兼衡被告自述高職 畢業之智識程度、退休、已婚之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61頁 )、因雙方差距過大致未能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 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 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
㈤被告所行使偽造之「基隆市舟山同鄉會第24屆第11次理監事 會會議之會議紀錄」,因交付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已非被告所有之物,該文書性質上非屬違禁物,爰不宣告 沒收,又上開會議紀錄上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尚無刑 法第219條規定之適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美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一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 邵維國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 邵維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載 邵維國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541號
111年度偵續字第25號
111年度偵續字第26號
111年度偵續字第27號
被  告 邵維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邵維國與姜永國吳碧真均為基隆市舟山同鄉會成員,姜永 國、吳碧真分別為該同鄉會之前任、現任理事長邵維國先 後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0年10月起至同年12月某日止,以如附表一所示時間 ,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犯意,接續以手機連接網際網 路登入通訊軟體LINE、微信及臉書社交網站,於他人均得共 見聞之LINE群組「基隆舟山同鄉會(48人)」中以邵維國帳號 發表文字、及在微信群組「基隆舟山同鄉會 朋友圈」中以 「VicShaw 邵」帳號發表文字,稱呼姜永國吳碧真為「污 碧珍」、「江湧國」、「背信的理事長」,以如附表一所示 文字影射姜永國吳碧真涉有「竊占門」侵占同鄉會公款等 不實文字,足生損害姜永國吳碧真2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㈡上開情事經姜永國吳碧真2人於110年12月7日、同年月8日 具狀至本署對邵維國提出妨害名譽告訴,邵維國於本署偵查 中,明知基隆市舟山同鄉會並未於108年12月2日召開第24屆 第11次理監事會議,卻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向本署 檢察官提出渠假冒會議紀錄徐虹名義偽造之「基隆市舟山同 鄉會於000年00月0日下午19時召開第24屆第11次理監事會議 」之「會議紀錄」,其內記載:『主席王彩珠; 紀錄:徐虹 ; 討論事項㈠略為:姜永國吳碧真業務侵占公款應如何處 理?決議事項為:基隆市舟山同鄉會已授權邵維國及舒瑞國



二人對姜永國吳碧真二人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提出業務 侵占罪之告訴; 討論事項㈡略為:邵維國及舒瑞國應如何提 出告訴? 決議事項為:授權邵維國及舒瑞國二人委任律師 處理,並於適當時機向理監事報告』等不實文字,而向本署 檢察官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會議紀錄人徐虹、基隆市舟山同 鄉會。
 ㈢上開姜永國吳碧真2人至本署所提告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後,姜永國吳碧真2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 等檢察署於111年4月20日以偵查尚未完備發回續查,詎邵維 國於111年4月1日起至9月28日止,再度基於公然侮辱、加重 誹謗等犯意,於如附表2所示之時間,接續再以微信通訊軟 體「VicShaw 邵」帳號及臉書社群軟體「邵維國」帳號,發 表如附表2所示指射姜永國吳碧真2人「竊佔門」、「監守 自盜」、「偷鄉會款」、「盜夫謊婦」、「男盜無痕江湧國 」、「女毀師譽污碧珍」、「賤夫妻」、「幹下監守自盜事 」、「犯偷盜」、「蛇鼠串供」等文字,均足生損害姜永國吳碧真2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姜永國吳碧真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邵維國於偵訊時之供述 1、被告邵維國坦承如下列附表一、如下列附表二內所載文字及圖像,均確係伊所發表之文字及圖像。 2、被告邵維國坦承上開偽造之「基隆市舟山同鄉會理監事會議會議紀錄」上手寫之「第24屆第11次」字樣,確係伊所書寫。 ㈡ 證人即告訴人姜永國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1、證明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2、證明基隆市舟山同鄉會並未於108年12月2日召開第24屆第11次理監事會議之事實。 ㈢ 證人即告訴人吳碧真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㈣ 證人王彩珠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基隆市舟山同鄉會並未於108年12月2日召開第24屆第11次理監事會議之事實。 ㈤ 證人徐虹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基隆市舟山同鄉會並未於108年12月2日召開第24屆第11次理監事會議之事實。 ㈥ 證人舒瑞國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基隆市舟山同鄉會並未於108年12月2日召開第24屆第11次理監事會議之事實。 ㈦ 卷附告訴人姜永國吳碧真所列印之如下列附表一、如下列附表二之被告所發表文字及圖像。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一㈠、㈢之犯罪事實。 ㈧ 卷附告訴人姜永國吳碧真所提供基隆市舟山同鄉會第24屆第11次理監事會議之簽到簿影本與會議紀錄影本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一㈡之犯罪事實。證明基隆市舟山同鄉會第24屆第11次理監事會議係於109年8月29日召開,被告所提供之「會議紀錄」係偽造之私文書。 ㈨ 卷附基隆市○○○鄉○000○00○0○0000○○○○號010號函 證明基隆市舟山同鄉會: ㈠並沒有在108年12月2日召開第24屆第11次會議 ㈡基隆市舟山同鄉會與姜永國吳碧真間沒有任何訴訟 二、核被告邵維國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㈢所為,均係犯刑法刑 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 嫌。被告均係以一接續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請均依刑法第5 5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處。又被告上開2犯行,均係以一 概括決意,同時侵害2被害人之人格法益,請均依想像競合 從一重論處。
三、核被告邵維國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所犯偽造私文書低 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 論罪。
四、被告邵維國之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3行為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黎金桂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公布方式 公布內容 1 110年11月24日 於基隆市舟山同鄉會(48) LINE群組以邵維國帳號發表 「請總幹事麻煩轉達背信的理事長」、「1450們!打開看看吧!這是法院的公告的資料系統原來1450們一直愛戴的理事長夫妻早已有數個背信案子在法院審理終結了!怎麼會這樣啊?煩請理事長出來說明一下好嗎?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q=6ef01c48d2a6882b5aabb080bbdaf4cb&sys=V&page=0)」 2 110年11月27日 於臉書「邵維國」帳號、微信通訊軟體以「VicShaw 邵」帳號發表 「是同鄉會理事長,法院網站公告,身背多起債務官司仍能神情自若出來選舉」、「同鄉會面臨理事長的鉅額債務作為」 3 110年12月2日 於LINE群組以「邵維國」帳號發表 「同鄉會這對夫妻檔的民事案和刑事案件合計有多少件?真讓我佩服至極了」、「超過6個月就有可能匯入監服刑了」... 4 110年12月14日起至某不詳日止,以每日一文方式 於LINE群組以「邵維國」帳號發表 以:臺灣基隆「粥羶」同鄉會「竊佔門」...「支票銀行拒往來」、「無恥夫妻賴皮慣」、「罵牠星星牆頭草」、「基隆愛九路口旁 盜夫謊婦人知曉」、「背指遙罵狗夫妻」、「盜夫竊妻辱師門 花岡里民蒙羞塵」、「男盜無痕江湧國 女毀師譽污碧珍」公然誹謗告訴人2人支票銀行拒往來、及公然辱罵告訴人2人「狗夫妻」等語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公布方式 公布內容 1 111年4月1日 微信通訊軟體「VicShaw 邵」帳號名稱,以及臉書社群軟體「邵維國」帳號名稱發表 在微信通訊軟體以「基隆愛九路」、「舟山鄉會長」、「花岡里里長」指射告訴人二人「竊佔門」、「監守自盜」、「竊鄉款」、「賴帳」毀損告訴人名譽情事,並將告訴人二人夫妻曾參與餐會之合照以馬賽克方式公開,使不特定之第三人知悉上述文字是在指摘告訴人二人 2 111年4月2日 以微信通訊軟體「VicShaw 邵」帳號名稱,以及臉書社群軟體「邵維國」帳號名稱 指摘告訴人吳碧真姜永國二人「偷鄉會款」、「十萬鄉會款不清不處」、「鄉首老師兼里長」、「騙選票」以及「用愛騙鄉會」,毀損告訴人二人名譽 3 111年4月3日 以微信通訊軟體「VicShaw 邵」帳號名稱發表 指摘「臺灣基隆『粥羶』同鄉會」、「盜夫謊婦」、「鄉會之長堅守盜」、「掛羊賣狗肉」、「男盜無痕江湧國」、「女毀師譽污碧珍」、「賤夫妻」、「幹下監守自盜事」、「犯偷盜」、「賴帳忘恩義」,影射告訴人二人有監守自盜侵占同鄉會款項 4 111年4月5日 以微信通訊軟體「VicShaw 邵」帳號發表 指摘「臺灣基隆『粥羶』同鄉會」、「盜夫謊婦」、「鄉會之長堅守盜」、「掛羊賣狗肉」、「男盜無痕江湧國」、「女毀師譽污碧珍」告訴人二人以及稱告訴人二人有「壓霸舉措」、「烏合眾」、「蛇鼠串供」,毀損告訴人2人名譽 5 111年4月6日 以微信通訊軟體「VicShaw 邵」帳號發表 指摘「臺灣基隆『粥羶』同鄉會」、「盜夫謊婦」、「鄉會之長堅守盜」、「掛羊賣狗肉」、「男盜無痕江湧國」、「女毀師譽污碧珍」影射告訴人二人,以及稱告訴人二人有「擅解郵局定存」、「私自挪用」、「偷章存摺」、「老師里長理事長身兼三職還偷盜」,毀損告訴人2人名譽 6 111年4月7日 以微信通訊軟體「VicShaw 邵」帳號名稱,以及臉書社群軟體「邵維國」帳號名稱發表 指摘「臺灣基隆『粥羶』同鄉會」、「盜夫謊婦」、「鄉會之長堅守盜」、「掛羊賣狗肉」、「男盜無痕江湧國」、「女毀師譽污碧珍」影射告訴人二人,以及稱告訴人二人為「謊妻盜夫人」、「鄉會不能像幫會」、「惡劣勢力老大」、「貪瀆敗類」,毀損告訴人2人名譽 7 111年4月8日 以微信通訊軟體「VicShaw 邵」帳號名稱,以及臉書社群軟體「邵維國」帳號名稱發表 指摘「臺灣基隆『粥羶』同鄉會」、「盜夫謊婦」、「鄉會之長堅守盜」、「掛羊賣狗肉」、「男盜無痕江湧國」、「女毀師譽污碧珍」影射告訴人二人,以及稱告訴人二人為「監守又自盜」、「夫妻合計騙會員」,毀損告訴人二人名譽 8 111年4月9日 以微信通訊軟體「VicShaw 邵」帳號名稱,以及臉書社群軟體「邵維國」帳號名稱發表 指摘「臺灣基隆『粥羶』同鄉會」、「盜夫謊婦」、「鄉會之長堅守盜」、「掛羊賣狗肉」、「男盜無痕江湧國」、「女毀師譽污碧珍」、「鄉會侵占已公訴」、「說謊狡辯」、「專治偷謊蠻酣事」,毀損告訴人二人名譽 9 111年4月10日 以微信通訊軟體「VicShaw 邵」帳號名稱,以及臉書社群軟體「邵維國」帳號名稱發表 指摘「臺灣基隆『粥羶』同鄉會」、「盜夫謊婦」、「鄉會之長堅守盜」、「掛羊賣狗肉」、「男盜無痕江湧國」、「女毀師譽污碧珍」影射告訴人二人,以及稱告訴人二人為「夫盜妻謊欺鄉會」、「欺壓鄉會」,毀損告訴人二人名譽 10 111年4月11日 以微信通訊軟體「VicShaw 邵」帳號名稱,以及臉書社群軟體「邵維國」帳號名稱發表 指摘「臺灣基隆『粥羶』同鄉會」、「盜夫謊婦」、「鄉會之長堅守盜」、「掛羊賣狗肉」、「男盜無痕江湧國」、「女毀師譽污碧珍」影射告訴人二人,以及稱告訴人二人為「老師里長理事長 三個職務兼一身 作為下三濫 舟山同鄉盡失顏」、「如同鼠輩蟑螂行」、「猩猴之輩」,毀損告訴人二人名譽 11 111年4月12日 以微信通訊軟體「VicShaw 邵」帳號名稱,以及臉書社群軟體「邵維國」帳號名稱發表 指摘「臺灣基隆『粥羶』同鄉會」、「盜夫謊婦」、「鄉會之長堅守盜」、「掛羊賣狗肉」、「男盜無痕江湧國」、「女毀師譽污碧珍」、「監守自盜是主角」、「侵占鄉會郵局款」、「盜夫謊妻」,毀損告訴人二人名譽 12 111年4月13日 以微信通訊軟體「VicShaw 邵」帳號名稱發表 指摘「臺灣基隆『粥羶』同鄉會」、「盜夫謊婦」、「鄉會之長堅守盜」、「掛羊賣狗肉」、「男盜無痕江湧國」、「女毀師譽污碧珍」、「盜夫謊妻」、「怠忽還侵占」、「莫再欺世詐騙人」,毀損告訴人二人名譽 13 111年4月14日 以微信通訊軟體「VicShaw 邵」帳號名稱發表 指摘「臺灣基隆『粥羶』同鄉會」、「盜夫謊婦」、「鄉會之長堅守盜」、「掛羊賣狗肉」、「男盜無痕江湧國」、「女毀師譽污碧珍」、「惡性夫妻接」、「抹黑造謠欺前輩」、「桃色葷腥皆亂議」、「任你夫妻來誣衊」,毀損告訴人二人名譽 14 111年4月15日 以微信通訊軟體「VicShaw 邵」帳號名稱發表 指摘「臺灣基隆『粥羶』同鄉會」、「盜夫謊婦」、「鄉會之長堅守盜」、「掛羊賣狗肉」、「男盜無痕江湧國」、「女毀師譽污碧珍」、「夫妻倆人非無腦 聰明反被貪來誤 貪妄之念毀心志 走上偷盜謊騙路」、「袒胸濃妝實難看」、「色誘學生」、「何必汙穢碧真名」,毀損告訴人二人之名譽 15 111年4月16日 以微信通訊軟體「VicShaw 邵」帳號名稱發表 指摘「臺灣基隆『粥羶』同鄉會」、「盜夫謊婦」、「鄉會之長堅守盜」、「掛羊賣狗肉」、「男盜無痕江湧國」、「女毀師譽污碧珍」、「謊夫盜妻」、「戲劇交代給謊妻」、「堪稱永國苦肉計」、「像極賴皮趴滾地」、「舟山方言叫拉西」,毀損告訴人二人名譽 16 111年5月28日 以微信通訊軟體「VicShaw 邵」帳號名稱發表 指摘「當老師、理事長的只要無恥,天下無敵」,毀損告訴人二人名譽 17 111年9月28日 以微信通訊軟體「VicShaw 邵」帳號名稱、及臉書社群軟體「邵維國」帳號名稱發表 指摘「記得欠債要還喔!基隆舟山同鄉會被你們二位所侵占的公款也要歸還喔」,毀損告訴人二人名譽 18 111年9月26日 臉書社群軟體「邵維國」帳號名稱、及臉書社群軟體「邵維國」帳號名稱發表 指摘『「姜永國」還錢吧!法院的判決為何拖欠不還清債務呢?』、『基隆愛九路口「均晨補習班老師」姜永國 吳碧真 ...不能掩蓋敷衍喔!』,毀損告訴人二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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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