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震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震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震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 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 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 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 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 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 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 ,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葉震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 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本 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執聲字第464號卷第3頁),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併參酌各罪之性質及各判決所載 之論罪理由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另本院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請受
刑人於函到7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表示意見,以周 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受刑人葉震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9年9月1日 109年9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78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7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19號 110年度訴字第41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4日 110年1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19號 110年度訴字第41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4月13日(撤回上訴) 111年4月13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2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29號 編號1至3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編號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2月2日或3日 110年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78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97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19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1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4日 112年5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19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1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4月13日(撤回上訴) 112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2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76號 編號1至3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