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254號
KLDM,112,易,254,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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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廷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91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
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廷誠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廖廷誠於本院準備、審判、協商 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均引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認罪協商
㈠、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
被告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願受拘役20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宣告(被告已賠償全 部犯罪所得予告訴人陳立霖,故不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㈡、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 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 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六、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虹如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



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如有前揭除外情形,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8916號
  被告 廖廷誠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廷誠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許,在李偉民(另以111 年度調偵字第305號為不起訴處分)與陳立霖合租之基隆市○ ○區○○街000巷00弄0號5樓房中,拾得陳立霖之097***- *34號(詳細號碼詳卷)手機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盜用陳立霖手機之付費功能,分別購 入超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超遊公司,英文名稱ARC PLAY L TD CO.)發行之手機遊戲「金好運娛樂城」之遊戲幣「金幣 包」、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銀公司)發行之手機 遊戲「星城online遊戲點」、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向上公司)發行之手機遊戲「老子有錢老幣」及蘋果公 司網路商店之網路服務,合計盜刷成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960元。陳立霖其後接獲手機帳單,始知手機遭盜用而 報警,經警及檢察官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立霖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及檢察官簽分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案之證據如下:
㈠被告廖廷誠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確有拾得告訴人 陳立霖之手機,後來拿給同案被告李偉民,同案被告李偉民 用告訴人手機買了遊戲幣,有分到一部分,坦承詐欺等語。 ㈡同案被告李偉民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坦承用告訴 人的手機購買遊戲幣,手機是被告拿給伊的,伊不知道手機 是被告的,有將購得的遊戲幣一半分給被告等語。 ㈢告訴人陳立霖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指訴:手機不知在何 處遺失,接到帳單才知道遭到盜刷等語。
㈣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門號申登人資 料: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均為被告,0000 000000號申登人為坦克土木包工業(負責人為被告之父廖德 聰)。
㈣告訴人手機小額付款繳款通知書:證明告訴人手機確有本案 之刷卡付費紀錄之事實。
㈤向上公司提供「老子有錢」會員帳號中,帳號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gle之註冊電話為0000000000號,會員暱稱 為廖小軒,帳號stu0820之註冊電話為0000000000號,會員 暱稱為「我來比有錢0000000」,提供廖小軒帳號之儲值紀 錄如附表,故本案之儲值額,均係儲值至以0000000000號註 冊之廖小軒帳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 之犯罪所得約1萬8000元,據告訴人稱已清償6000元,尚未 清償之1萬2000元請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請諭知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唐 先 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徐 柏 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李偉民廖連誠案件附表 本表金額均為新臺幣元次序 盜刷時間 交易序號 交易狀況說明 購買項目名稱 金額 儲值之會員帳號 會員暱稱 會員註冊電話 1 16:40:15 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成功 超遊公司ARC PLAY LTD金好運娛樂城金幣包 3000 2 16:53:11 iTunes MS2F766JS 交易成功 iTunes MS2F766JS 330 3 16:56:14 iTunes MVGD9F36NZ 交易成功 iTunes MVGD9F36NZ 1050 4 17:09:58 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成功 網銀公司星城online遊戲點 100 5 17:14:21 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成功 超遊公司ARC PLAY LTD金好運娛樂城金幣包 3000 6 17:16:15 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成功 超遊公司ARC PLAY LTD金好運娛樂城金幣包 3000 7 17:18:50 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成功 超遊公司ARC PLAY LTD金好運娛樂城金幣包 3000 8 17:22:06 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成功 向上公司老子有錢老幣 509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gle 廖小軒 0000000000 9 17:23:13 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成功 向上公司老子有錢老幣 5090 stu820 我來比有錢0000000 0000000000 10 17:41:31 Z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成功 超遊公司ARC PLAY LTD金好運娛樂城金幣包 3000 11 19:38:59 iTunes MS2GX2ZT4D 交易成功 iTunes MS2GX2ZT4D 1050 12 19:39:18 iTunes MS2GX2ZV93 交易成功 iTunes MS2GX2ZV93 1050 13 19:39:36 iTunes MS2GX2ZWM2 交易成功 iTunes MS2GX2ZWM2 1050 14 19:54:29 iTunes MVQVSBH0GH 交易成功 iTunes MVQVSBH0GH 1050 15 19:56:13 iTunes MVQVSBH82W 交易成功 iTunes MVQVSBH82W 1050 16 19:56:31 iTunes MVQVSBH9BV 交易成功 iTunes MVQVSBH9BV 1050 17 19:56:47 iTunes MVQVSBHBKT 交易成功 iTunes MVQVSBHBKT 1050 18 19:57:02 iTunes MVQVSBHDN1 交易成功 iTunes MVQVSBHDN1 1050 19 19:57:40 iTunes MVQVSBHH7V 超過額度上限 iTunes MVQVSBHH7V 1050 20 19:57:56 iTunes MVQVSBHJD2 交易成功 iTunes MVQVSBHJD2 570 21 20:03:07 iTunes MVQVSBJ9Y3 iTunes MVQVSBJ9Y3 330 ★盜刷日期均為110年10月6日。
★合計盜刷金額為37010元,扣除超過度上限之1050元,則為3596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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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