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2年度,15號
KLDM,112,原金訴,15,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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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汉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大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8406號、第8488號、112年度偵字第221號、第423號、
第434號、第1218號、第1219號、第1560號、第1693號、第1764
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692號、第2891號、第3771號
、第3817號、第3871號、第3994號、第4053號、第4627號、第59
59號、第6474號、67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汉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汉澔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其於金融機 構開立之帳戶予不明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 於有受騙者將款項匯入該金融帳戶,再由不明人士將贓款提 領轉出,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之追訴, 並藉此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卻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 為幫助他人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 定故意,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允 依成年男子陳睿杰(年籍不詳;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之指 示,申辦並交付2 金融帳戶;張汉澔先於111年7月7日至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後,將存摺、提 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陳睿杰,並再依指示設定 約定轉帳帳戶,復於111年7月11日於線上申辦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並取得永豐銀行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旋將該等資 料交付與陳睿杰。嗣陳睿杰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2 金融帳戶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①至㉖所示之詐欺方式,詐



陳永儀等人(如附表所示),使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 各編號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張汉澔所有上開中信 銀行帳戶、永豐銀行帳戶,旋遭提領轉出,以此方式掩飾或 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 處理,始悉上
二、案經陳永儀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潘福壽訴由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陳誼蓁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涂彧玲訴由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游淑晴訴由基隆市警察 局第二分局、李家榛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羅家 慶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分局、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徐華麒、王郁 翔、邱慧吟、阮其郁、沈俊嘉陳秀蘭金品妤訴由基隆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和分局、凌佳慧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劉冠宏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大園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秦孟涵訴由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胡紫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 局分別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汉澔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 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認不諱 ,有附表編號①至㉖「本案證據欄」所載各項證據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 共同正犯。又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不 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



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 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 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 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 照);查被告得預見將其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交予陳睿杰暨所 屬詐騙集團成員,有可能遭該他人利用,作為收受或提領特 定犯罪所得之用,倘該他人提領該特定犯罪款項,即產生掩 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去向之效果,竟仍不違背其本 意而基於幫助之犯意,將其所申辦中信銀行帳戶、永豐銀行 帳戶交予其等使用,以收受詐欺犯罪所得,並於被害人匯款 後隨即轉匯,是被告提供其中信銀行帳戶、永豐銀行帳戶存 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供他人使用,係對於他人 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並未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以提供其中信銀行帳戶、永豐銀行帳戶之行為幫助陳睿 杰暨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遂行對附表編號①至㉖所示被害人 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92號、第2891號、第3771號、 第3817號、第3871號、第3994號、第4053號、第4627號、第 5959號、第6474號、6747號併辦意旨書移請併案審理之犯罪 事實(即附表編號⑥、⑩至㉖部分),其中附表編號⑥與起訴書 關於涂彧玲遭詐騙部分,為同一事實;附表編號⑩至㉖部分所 載之犯罪事實,則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三)刑罰加重、減輕:
 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原簡字第65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以106年度基原簡字第159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後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 11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12月28日執行 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固為累犯,然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 被告所犯前案構成累犯之犯行與本案犯行之犯罪型態不同, 所侵害之法益、對社會之危害程度,亦有相當差別,為符罪 責相當原則,爰不加重其刑,僅將上掲被告之前科紀錄列為 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



 
 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6月16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後之規定明定於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 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  ⑵被告就本件所犯幫助洗錢罪部分,於本院審理中始自白犯行 ,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法遞減輕之。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7年間曾有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參本院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猶率爾提供其名下中信銀行 帳戶、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予陳睿杰暨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作為犯罪之用,不僅助長詐騙 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其提供金融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 追查該不詳之人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 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所為不 當、固值非難,惟念其犯後於本院審理中終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惟尚未賠償附表編號①至㉖所示被害人所受損害,兼衡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之 多寡,並審酌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參本院卷第25頁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述業工、未婚、需要扶養阿嬤之 生活情況(參本院卷第2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
(五)沒收
 ⒈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既已將上開中信銀 行帳戶、永豐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交由陳睿杰暨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自對上開帳戶內之款



項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是倘依上開規定諭知被告應就其幫 助隱匿之財務宣告沒收,實屬過苛,爰不依上開規定宣告沒 收。
 ⒉又按幫助犯乃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且無 共同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無庸為沒 收之宣告。考量被告本案僅為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 助犯,而卷內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認其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 利益、報酬,或有與其他詐欺正犯朋分贓款,是自無庸宣告 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價額。
⒊被告提供上開中信銀行帳戶、永豐銀行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 ,雖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均未經扣案,參以 上開帳戶已通報為警示帳戶,再遭詐欺集團成員持以利用之 可能性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司法資源耗費、開 啟無益之調查、執行程序,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提起公訴,檢察官唐先恆、唐道發、黃嘉妮陳怡龍、周欣蓓、周靖婷移送併辦,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 據 ① 陳永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3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陳永儀,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永儀聯繫,向其佯稱儲值保證金經營網路電商可賺錢云云,致陳永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7日上午10時12分許 2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陳永儀於警詢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 ⒊告訴人陳永儀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網站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31頁至第39頁、第45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⒌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② 張馨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上旬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結識張馨云,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馨云聯繫,向其佯稱在臺灣期貨交易所網站開立帳戶,存入保證金委託下單可獲利云云,致張馨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0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繕,應予更正) 15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被害人張馨云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21號卷第23頁至第29頁)。 ⒊被害人張馨云提供之投資網站客服對話紀錄1份、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單照片1紙  (112年度偵字第221號卷第33頁至第67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⒌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③ 潘怡如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潘怡如佯稱:在投資APP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致潘怡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許 5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被害人潘怡如之母周彩鳳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23號卷第43頁至第44頁)。 ⒊被害人之母周彩鳳提供之臺灣銀行轉帳結果翻拍照片1紙、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紙、投資APP翻拍照片1紙(112年度偵字第423號卷第46頁至第49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⒌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④ 潘福壽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初透過交友軟體CHEERS結識潘福壽,並以通訊軟體LINE 暱稱「若曦」之名義聯繫潘福壽,向其佯稱投資網路商品販售可獲利云云,致潘福壽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0分許 29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1218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潘福壽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34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 ⒊告訴人潘福壽提供之交友軟體翻拍照片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1份(112年度偵字第434號卷第37頁、第41頁至第56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40258號函暨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掛失及申請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18號卷第27頁至第38頁)。  ⑤ 陳誼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誼蓁,並向其佯稱在投資平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誼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5日上午11時3分許 25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1218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陳誼蓁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218號卷第15頁至第24頁)。 ⒊告訴人陳誼蓁提供之投資網站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份(112年度偵字第1218號卷第52頁至第54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40258號函暨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掛失及申請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18號卷第27頁至第38頁)。 ⑥ 涂彧玲 ◎起訴及併辦(112偵3771、3817、3871)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涂彧玲,並向其佯稱在加密貨幣網站註冊會員儲值操作可獲利云云,致涂彧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5日上午11時12分許 5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1218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涂彧玲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219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2085號卷第5頁至第6頁)。 ⒊告訴人涂彧玲提供之投資網站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1份(112年度偵字第1219號卷第79頁、第85頁至第89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40258號函暨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掛失及申請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18號卷第27頁至第38頁)。 ⑦ 游淑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初某日透過INSTAGRAM結識游淑晴,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淑晴佯稱加入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操作匯款可以賺錢云云,致游淑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7日上午10時7分許 5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游淑晴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 ⒊告訴人游淑晴提供之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網站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17頁至第22頁、第24頁至第36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⒌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⑧ 李家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5日上午7時59分許傳送假貸款簡訊與李家榛,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李家榛聯繫,向其佯稱匯款入指定帳戶可盡速核貨云云,致李家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先後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7日上午10時19分許 3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李家榛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693號卷第7頁至第9頁)。 ⒊告訴人李家榛提供之新光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LINE對話紀錄截圖、貸款簡訊及貸款網站截圖各1份、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紙(112年度偵字第1693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17頁至第20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⒌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111年7月17日上午10時27分許 5萬元 ⑨ 羅家慶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底透過交友軟體Pairs結識羅家慶,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羅家慶聯繫,向其佯稱在投資平臺匯款投資基金可獲利云云,致羅家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1分許 9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羅家慶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764號卷第9頁至第11頁)。 ⒊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⒋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⑩ 呂學政 ◎併辦(112偵2692)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呂學政,並向呂學政佯稱在投資網站匯款投資外匯期貨可獲利云云,致呂學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4日中午12時 43分許 10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被害人呂學政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692號卷第7頁至第13頁)。 ⒊被害人呂學政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份、投資網站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112年度偵字第2692號卷第17頁至第20頁、第22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⒌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⑪ 徐華麒 ◎併辦(112偵2891)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徐華麒佯稱投資精品事業可獲利云云,致徐華麒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5日上午11時52分許 (被害人匯款單時間) 19萬8,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被害人徐華麒之女徐于雲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891號卷第45頁至第49頁)。 ⒊被害人之女徐于雲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112年度偵字第2891號卷第53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⒌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⑫ 王郁翔 ◎併辦(112偵2891)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8日晚間8時許透過交友軟體SUGER結識王郁翔,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郁翔聯繫,向其佯稱經營電商平台可獲利云云,致王郁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7分許 2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王郁翔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891號卷第63頁至第73頁)。 ⒊告訴人王郁翔提供之電商平台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112年度偵字第2891號卷第75頁至第83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⒌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⑬ 邱慧吟 ◎併辦(112偵2891) 詐騙集團成員佯裝在蝦皮賣場販賣商品,嗣邱慧吟於111年7月15日瀏覽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7日上午11時10分許 1萬2,800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邱慧吟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891號卷第149頁至第152頁)。 ⒊告訴人邱慧吟提供之蝦皮賣場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112年度偵字第2891號卷第153頁至第157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⒌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⑭ 阮其郁 ◎併辦(112偵2891) 詐騙集團成員佯裝在蝦皮賣場販賣商品,嗣阮其郁於111年7月16日瀏覽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7日上午11時20分許 2萬7,592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阮其郁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891號卷第169頁至第171頁)。 ⒊告訴人阮其郁提供之EasyStore網站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2891號卷第173頁至第177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⒌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⑮ 沈俊嘉 ◎併辦(112偵2891) 詐騙集團成員佯裝在蝦皮賣場販賣商品,嗣沈俊嘉於111年7月17日瀏覽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7日上午11時50分許 1萬2,800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沈俊嘉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891號卷第189頁至第193頁)。 ⒊告訴人沈俊嘉提供之蝦皮賣場截圖、EasyStore網站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2891號卷第195頁至第203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⒌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⑯ 陳秀蘭 ◎併辦(112偵2891) 詐騙集團成員佯裝在蝦皮賣場販賣商品,嗣陳秀蘭於111年7月17日上午10時18分許瀏覽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7日中午12時46分許 1萬1,680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陳秀蘭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891號卷第97頁至第99頁)。 ⒊告訴人陳秀蘭提供之蝦皮賣場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2891號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⒌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⑰ 金品妤 ◎併辦(112偵2891)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9日晚間11時3分許透過交友軟體cheers結識金品妤,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金品妤聯繫,向其佯稱需協助測試軟體,欲邀請其加入「金沙娛樂網址」及充值可賺利息云云,致金品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併辦意旨書認金品妤係加入虛偽之電子商務投資事業,而遭詐騙,應予更正)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分許 2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金品妤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891號卷第113頁至第115頁)。 ⒊告訴人金品妤提供之投資網站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紙(112年度偵字第2891號卷第117頁、第121頁至第135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⒌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0分許 3萬元 ⑱ 陳志中 ◎併辦(112偵2891)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志中聯繫,並向陳志中佯稱投資外匯期貨可獲利云云,致陳志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併辦意旨書認係陳志中加入虛偽之電子商務投資事業,而遭詐騙,應予更正)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4分許 3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被害人陳志中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891號卷第215頁至第216頁)。 ⒊被害人陳志中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112年度偵字第2891號卷第221頁至第224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⒌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⑲ 王琇琴 ◎併辦(112偵3771、3817、3871)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琇琴佯稱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致王琇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8分許 1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1218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被害人王琇琴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3771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 ⒊被害人王琇琴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2紙、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112年度偵字第3771號卷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43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40258號函暨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掛失及申請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18號卷第27頁至第38頁)。  111年7月19日上午9時37分許 9萬元 ⑳ 楊志卿 ◎併辦(112偵3771、3817、3871)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志卿佯稱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致楊志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8日上午9時39分許 27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被害人楊志卿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 ⒊被害人楊志卿提供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份(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95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⒌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㉑ 凌佳慧 ◎併辦(112偵3994、4053、4627)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4日晚間9時許透過交友軟體愛派族結識凌佳慧,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凌佳慧聯繫,向其佯稱在「納斯達克市場」網站投資基金可獲利云云,致凌佳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年7月18日上午10時51分許 (告訴人匯款單之匯款時間) 20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凌佳慧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3994號卷第21頁至第24頁)。 ⒊告訴人凌佳慧提供之投資網站及對話紀錄截圖1份、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112年度偵字第3994號卷第37頁至第43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⒌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㉒ 劉冠宏 ◎併辦(112偵3994、4053、4627)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9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劉冠宏,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冠宏佯稱在「金牛博弈平台」下注可賺錢云云,致劉冠宏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6分許 2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劉冠宏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053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 ⒊告訴人劉冠宏提供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112年度偵字第4053號卷第43頁至第47頁、第57頁至第107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⒌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㉓ 陳俊孝 ◎併辦(112偵3994、4053、4627)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3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俊孝聯繫,並向陳俊孝佯稱在「MAX交易所APP」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俊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8日中午12時25分許 3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陳俊孝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627號卷第15頁至第23頁)。 ⒊告訴人陳俊孝提供之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紙、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112年度偵字第4627號卷第61頁、第71頁至第85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⒌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㉔ 林侑瑩 ◎併辦(112偵5959) 詐騙集團成員111年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侑瑩佯稱:透過「 LeaderCoin」APP儲值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林侑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9日上午10時46分許 (被告帳戶入款時間) 8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1218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被害人林侑瑩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959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 ⒊被害人林侑瑩提供之投資網站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112年度偵字第5959號卷第25頁、第29頁至第38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40258號函暨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掛失及申請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18號卷第27頁至第38頁)。  ㉕ 秦孟涵 ◎併辦(112偵6474)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8日透過臉書結識秦孟涵,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秦孟涵,並向其佯稱在「三立國際」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秦孟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6分許 (被告帳戶入款時間) 30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秦孟涵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6474號卷第21頁至第28頁)。 ⒊告訴人秦孟涵提供之投資網站手機截圖2紙、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份(112年度偵字第6474號卷第61頁、第101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⒌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㉖ 胡紫捷 ◎併辦(112偵6747)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透過臉書結識胡紫捷,並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胡紫捷,向其佯稱係「恒生公司」助理,可投資該公司股票賺錢云云,致胡紫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7月15日上午11時13分許 46萬2,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 ⒈被告張汉澔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供述(112年度偵字第3871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0頁至第91頁;本院卷第199-201、206、213頁)。 ⒉告訴人即被害人胡紫捷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6747號卷第33頁至第35頁)。 ⒊告訴人胡紫捷提供之永豐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1份(112年度偵字第6747號卷第90頁)。 ⒋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10月14日作心詢字第1111012130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客戶基本資料表、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2年5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20516118號函暨所附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汉澔)之帳戶基本資料、雲端開戶身分驗證暨約定印鑑樣式申請書影本、約定轉帳清單、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560號卷第53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⒌永豐銀行網路銀行登入網頁1份(111年度偵字第8406號卷第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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