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原重附民字,112年度,1號
KLDM,112,原重附民,1,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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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白晟
被 告 楊凱翔


李柏俊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二、查被告楊凱翔李柏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詐欺 案件,經原告白晟利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至原告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尚列余星旺、陳思 漢、謝新田為共同被告,然余星旺陳思漢現均由本院通緝 中,應俟其等到案審理終結後,再依法處理;而謝新田經起 訴關於原告被害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則原告對謝新田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與法未合,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均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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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