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2年度,23號
KLDM,112,交訴,23,2023103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軍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
字第11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軍諺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李軍諺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上午6時許,駕駛車號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基隆市仁一路往東明路方向行駛,行經 仁一路與愛四路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及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 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 過,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適行人陳進 全、呂素華夫婦在該路口自廟口夜市往中正公園方向,亦疏 未注意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 示迅速穿越,而闖紅燈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致上開機車撞 及陳進全呂素華陳進全經送醫後,於111年12月31日上 午7時35分許,因頭部鈍傷併顱內出血不治死亡,呂素華則 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右眼眶週圍瘀腫(5×5公分)、右眼瘀腫(8× 8公分)、骨盆骨折(左側髖臼以及坐骨骨折)、左手第五指近 端指骨骨折、雙手瘀腫(5×5公分)、左臀以及左大腿瘀腫(15 ×15公分)之傷害(李軍諺涉犯過失傷害罪部分,業據呂素華 撤回告訴,依法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下述)。李軍諺於 車禍肇事後停留在現場,並向據報前來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人 ,並接受裁判,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呂素華告訴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李軍諺於警詢、偵查時供承在卷(見相 字第499號卷第19-23、37-39、87-90頁),並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無訛(見本院卷第109頁、第120頁),且據證人即告訴人 呂素華於警詢、偵訊明確指證(見相字第499號卷第25-29、 87-90頁),且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車損照片(見相 字第499號卷第31-36頁、45-57頁)、監視器翻拍照片(見 相字第499號卷第53-57頁)、被害人陳進全之衛生福利部基 隆醫院111年12月31日診斷證明書及急診病歷(見相字第499 號卷第69-84頁)、基隆地檢署111年12月31日相驗筆錄、相 驗屍體證明書、相驗報告書、照片(見相字第499號卷第85- 90、93-154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宜區車輛 行車事故鑑定會基宜區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見相字第4 99號卷第157-161頁)、交通部公路總局112年7月12日路覆 字第1120068175號函暨覆議字第0000000號覆議意見書(見 本院卷第47-49頁)在卷可參,洵堪認定。綜上,被告之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關於罪名及刑之加重、減輕事由之說明:
  ⒈查被告行為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之規定已於1 12年5月3日修正,同年6月30日施行,修正後規定關於加 重事由,就「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 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部分 僅係條款之變動(即就該部分,改列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固無構成要件之變更,惟依修 正後規定,具上開事由時係「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而修正前規定則為不分情節一律「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即應適用修正後即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規定。
  ⒉次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 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 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關於汽車駕駛人,行駛人行道、行 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 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過失 致人於死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 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因而致人死亡之特殊行為 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276條犯罪類型變更 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 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⒊查被告騎乘機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因而致被害人陳進全死亡,是核被告所為,應成立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76條之汽



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固已敘明此部分 事實,然漏未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 款之規定,尚有未洽,經本院當庭告知變更後之罪名,無 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本院審酌 被告雖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禮讓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 之被害人陳進全先行,因而撞及陳進全,致陳進全死亡之 駕駛過失行為,然被害人陳進全闖越紅燈行走在行人穿越 道上,對於本件車禍之發生同有過失,且兩相比較,認被 害人陳進全闖越紅燈為肇事主因,被告為肇事次因,初鑑 及覆鑑均同此意見,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基宜 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基宜區第0000000 號鑑定意見書 、對交通部公路總局112 年7 月12日路覆字第1120068175 號函暨覆議字第0000000 號覆議意見書在卷可稽,故認被 告過失情節尚非至重,爰不予加重其刑。
  ⒋又被告於肇事後員警尚不知肇事人時,向前往現場處理之 員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願接受裁判,此有道路 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是被告在 犯罪未發覺前自首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規定,復衡酌本 案情節,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關於量刑:      
⒈爰審酌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雖有過失,而應予非難,然 被害人陳進全亦與有過失,且被告為肇事次因,被害人陳 進全為肇事主因;佐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業與被害人家 屬呂素華等達成調解,並依調解內容履行賠償,暨衡酌被 告國中同等學歷,前為職業軍人,現轉為服務業,月薪約 新臺幣2萬元,未婚,身體健康狀況尚佳等一切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⒉查被告前無不良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認犯行,且已與 被害人家屬呂素華等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業如前述,顯 有悔意,被害人家屬呂素華等願意給予被告緩刑自新機會 ,信其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應 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 ,以啟自新。
三、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前開所為,另致告訴人即被害人呂素華 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右眼眶週圍瘀腫(5×5公分)、右眼瘀腫(8× 8公分)、骨盆骨折(左側髖臼以及坐骨骨折)、左手第五指近



端指骨骨折、雙手瘀腫(5×5公分)、左臀以及左大腿瘀腫(15 ×15公分)之傷害,而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㈢本案告訴人呂素華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被告業與呂素華達成調解,告訴人代理人廖苡智律 師乃具狀撤回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有調解書、撤回告訴聲請 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說明,本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 知,惟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前揭過失致人於死部分有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併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道發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欣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 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 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