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31號
CYDV,112,訴,431,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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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吳清堂
陳家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郭進昆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被告對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以每日
買賣價金0.1%計算1年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59萬2,000元
(計算式:2,080萬元×365日×0.1%=759萬2,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萬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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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