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72號
CYDV,112,訴,372,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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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告 安家慶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複 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被 告 楊再來(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金鳳(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金梖(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金瓶(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金碧(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智堡(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劉燈煌(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劉振榮(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劉鈴嬌(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劉惠琴(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兼 上10人
訴訟代理人 劉鈴美(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被 告 邱楊桂蘭(兼楊盧誾及楊海庭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邱麗卿
被 告 廖桂枝
廖惠美
楊再興(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雅盛(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雅順(兼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智凱
楊宗祐
楊博文



被 告 楊雅斐(即楊盧誾之繼承人)

楊邱素月(即楊盧誾之繼承人)


廖楊素娥(即楊海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邱楊桂蘭廖楊素娥應就被繼承人楊海庭所遺坐落嘉義 市○○段000地號,面積3329.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 ,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楊再來、楊金鳳、楊金梖、楊金瓶楊金碧、楊智堡、 楊邱素月、楊再興、楊雅盛楊雅順楊雅斐劉燈煌、劉 振榮、劉鈴嬌劉鈴美劉惠琴、邱楊桂蘭應就被繼承人楊 盧誾所遺坐落嘉義市○○段000地號,面積3329.6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嘉義市○○段000地號、面積3329.69平方公尺土 地,應分割如附圖即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8月16日土 地複丈成果圖所示:⑴編號A部分面積332.97平方公尺分歸原 告單獨取得;⑵編號B部分面積332.9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劉燈 煌、劉振榮劉鈴嬌劉鈴美劉惠琴共同取得,並按原應 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⑶編號C部分面積332.97平方公尺分歸 附表三所示之人公同共有;⑷編號D部分面積332.96平方公尺 分歸附表二所示之人公同共有;⑸編號E部分面積332.97平方 公尺分歸被告邱楊桂蘭單獨取得;⑹編號F部分面積332.97平



方公尺分歸被告楊再來、楊智堡、楊金鳳、楊金梖、楊金瓶楊金碧共同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⑺編號G 部分面積332.9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再興、楊雅盛楊雅順 共同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⑻編號H部分面積 332.9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宗祐楊博文共同取得,並按原 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⑼編號I部分面積332.97平方公尺分 歸被告廖桂枝廖惠美共同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 共有;⑽編號J部分面積332.9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楊智凱單獨 取得。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之比例負 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楊邱素月、楊再興、楊雅順楊雅斐廖桂枝廖惠美楊智凱楊宗祐楊博文廖楊素娥均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 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坐落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3329.6 9平方公尺,為兩造所共有,權利範圍如附表一所示。系爭 土地並無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之情形,基於土地經 濟有效利用,實有分割之必要,因共有人楊海庭、楊盧誾死 亡,未辦繼承登記,無法協議分割,爰請求依裁判分割等語 。
㈡並聲明:⒈被告邱楊桂蘭廖楊素娥,應就被繼承人楊海庭所 遺坐落嘉義市○○段000地號,面積3329.69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1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⒉被告楊再來、楊金鳳、楊金梖 、楊金瓶楊金碧、楊智堡、楊邱素月、楊再興、楊雅盛楊雅順楊雅斐劉燈煌劉振榮劉鈴嬌劉鈴美、劉惠 琴、邱楊桂蘭,應就被繼承人楊盧誾所遺坐落嘉義市○○段00 0地號,面積3329.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辦理繼 承登記。⒊兩造共有坐落嘉義市○○段000地號、面積3329.69 平方公尺土地,應予分割如嘉義市地政事務所112年8月16日 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⒋訴訟費用按兩造土地 持分面積比例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楊雅盛、楊再來、楊金鳳、楊金梖、楊金瓶楊金碧劉燈煌劉振榮劉鈴嬌劉惠琴、邱楊桂蘭、楊智堡、劉 鈴美部分:同意分割,分割方案如附圖所示。




㈡被告楊再興、楊雅順廖桂枝廖惠美楊智凱楊宗祐楊博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具狀請求分割如112年7 月24日、112年8月8日陳報狀分割方案所示(與附圖相同) 。
㈢被告楊邱素月楊雅斐廖楊素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而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 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 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故實 務上准許共有人以一訴請求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並合併以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經查, 系爭土地為附表一所示共有人所共有,應有部分詳附表一所 載,其中共有人楊海庭、楊盧誾死亡,而附表二、三所示之 人分別為楊海庭、楊盧誾之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亦未 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 楊海庭、楊盧誾繼承系統表暨其等繼承人與共有人之戶籍謄 本(見本院卷1第27至131頁)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附 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3月2日函、本院111年1月13日 、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6日、110年11月11日公告(見 本院卷1第139至203、209、217至223頁)在卷可稽,並經本 院調取本院99年度繼字第718號、110年度繼字第1326號、第 1493號、第1589號、111年度繼字第40號拋棄繼承卷宗屬實 。是原告請求共有人楊海庭之繼承人即附表二所示被告應就 楊海庭所遺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1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以 及楊盧誾之繼承人即附表三所示被告應就楊盧誾所遺系爭土 地之權利範圍1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均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㈡又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定共有物分割之 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 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 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 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經查,兩造均未提出系爭土地定有不 分割之特約,而系爭土地也查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 情形,另部分被告亦未到庭,顯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 則原告本於系爭土地共有人之地位訴請裁判分割,即屬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㈢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 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 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 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 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法院定分 割之方法時,亦應參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使用 現況、價格、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因素,而為適 當之分配,要以維持全體共有人之公平為標準。經查: ⒈系爭土地目前東側種植辣椒、西側種植芭樂,有本院112年4 月17日勘驗筆錄及嘉義市地政事務所112年5月23日土地複丈 成果圖【現況圖】在卷可佐(見本院卷1第309至311、323頁 )。 
 ⒉經查,附圖所示分割方案,係依被告邱楊桂蘭廖桂枝、廖 惠美、楊再興、楊雅盛楊雅順楊智凱楊宗祐楊博文 、楊再來、楊金鳳、楊金梖、楊金瓶楊金碧、楊智堡、劉 燈煌、劉振榮劉鈴嬌劉惠琴及被告兼訴訟代理人劉鈴美 之分割方案所繪製(見本院卷1第363至375頁),且原告亦 聲明主張此分割方案(見本院卷2第75頁),其餘被告則未 提出分割方案,是前開被告所提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已 盡可能考量系爭土地之利用方式及大多數共有人之意願。因 此,本院綜合斟酌兩造使用系爭土地之現況及位置、兩造應 有部分比例所占之面積與其等各自之意願,分割後之經濟效 用及公共利益等因素,認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符合系爭土 地分割之整體效益及兼顧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尚稱公平允適 ,爰採為本件之分割方法,並依此將系爭土地分割為如主文 第3項所示。
四、末按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法院斟酌何種分割方 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 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裁判 分割共有物雖有理由,惟本件兩造係因是否分割系爭土地無 法達成協議而涉訟,但各自所為之行為均為維護自身權益, 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 定,就分割系爭土地所生之訴訟費用應由各共有人各按如附 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載之比例負擔,方屬公平。 又附表二、三所示被告係分別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楊海庭、楊 盧誾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於其等遺產分割前,係屬公同共



有之不可分財產,故其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應依同法第85 條第2項規定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一:
編號 共 有 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安家慶 1/10 1/10 2 楊海庭(歿)、繼承人如附表二所示 1/10 由附表二所示之楊海庭之繼承人連帶負擔1/10 3 邱楊桂蘭 1/10 1/10 4 楊盧誾(歿)、繼承人如附表三所示 1/10 由附表三所示之楊盧誾之繼承人連帶負擔1/10 5 楊再來 1/60 1/60 6 楊金瓶 1/60 1/60 7 楊金鳳 1/60 1/60 8 楊金梖 1/60 1/60 9 楊金碧 1/60 1/60 10 楊智堡 1/60 1/60 11 廖桂枝 1/20 1/20 12 廖惠美 1/20 1/20 13 楊再興 1/30 1/30 14 楊雅盛 1/30 1/30 15 楊雅順 1/30 1/30 16 楊智凱 1/10 1/10 17 楊宗祐 1/20 1/20 18 楊博文 1/20 1/20 19 劉燈煌 1/50 1/50 20 劉振榮 1/50 1/50 21 劉鈴嬌 1/50 1/50 22 劉鈴美 1/50 1/50 23 劉惠琴 1/50 1/50 附表二:
編號 楊海庭之繼承人 1 廖楊素娥 2 邱楊桂蘭
附表三:
編號 楊盧誾之繼承人 1 楊再來 2 楊金鳳 3 楊金梖 4 楊金瓶 5 楊金碧 6 楊智堡 7 楊邱素月 8 楊再興 9 楊雅盛 10 楊雅順 11 楊雅斐 12 劉燈煌 13 劉振榮 14 劉鈴嬌 15 劉鈴美 16 劉惠琴 17 邱楊桂蘭 附圖: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8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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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