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菁菁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王郁文律師
被 告 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蕭仲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上之廢棄物清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恢復原狀予原告
,而經原告陳報系爭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面積約2,700平方公尺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10,000元【計
算式:4,300元×2,700平方公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4,1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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