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258號
CYDV,112,聲,258,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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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孫文智
相 對 人 波羅蜜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柳妙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有明文 規定。
二、兩造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經本院以 110年度訴字第37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 百分之五十,其餘由原告即本件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 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字第36號判決 (下稱系爭確定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確認附件二 、三所示之決議無效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確認附件二、三所示之決議不存在。其餘上訴(原判決關 於駁回上訴人確認附件一所示之決議無效部分)駁回。第一 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附件 四所示之和解部分除外)由被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二,餘由上 訴人負擔。」,並於民國112年8月21日確定等情,業經聲請 人提出上開民事判決影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民事事 件卷宗查明無誤。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因本案預納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訴訟費用 共計新臺幣(下同)8,000元,業提出裁判費收據等件為證。 準此,本院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5,917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第一審裁判費 3,000元 聲請人於110年7月19日預納 2 第一審證人旅費 500元 聲請人於111年6月13日預納 3 第二審裁判費 4,500元 聲請人於112年1月16日預納 計算式: 一、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其餘由聲請人負擔,是聲請人僅就其敗訴部分上訴,未上訴部分已先行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五十,為1,750元(計算式:【3,000+500】/2=1,750)。 二、第二審判決將原判決關於駁回聲請人確認系爭確定判決附件二、三所示之決議無效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並確認如系爭確定判決附件二、三所示之決議不存在,其餘上訴駁回;廢棄改判部分訴訟費用,即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準此,分別為: (一)第一審:1,167元(計算式:【1,750×2/3】=1,167)。 (二)第二審:3,000元(計算式:【4,500×2/3】=3,000)。 三、綜上,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5,917元(計算式:1,750+   1,167+3,000=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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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