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328號
CYDV,112,監宣,328,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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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張國保

相 對 人 張安汝

關 係 人 張雅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張安汝(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任張國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安汝之監護人。三、指定張雅琪(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張安汝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親,相對人○○○○○○○○, 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有身心障礙證明(○○○)為證,行動不便,不能自理 生活,長期在○○○○接受照護。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 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 之宣告,並選定關係人張國保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暨指定聲請人張雅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調查,聲請人主張前述事實,已據提 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憑;又本院囑託戴德森醫 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趙星豪所為之鑑 定結果,認:相對人因○○○○○○○○,導致認知功能與言語、理 解表達能力均有○○○○○,日常生活完全無法自理,需他人照 顧,在鑑定時相對人雖意識清醒,但受認知功能缺損影響, 對問話已完全無法理解及表達。故相對人目前因其他心智缺 陷,已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等語,此有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本院考量前 述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出生時罹患疾病導致發展遲緩,鑑



定時相對人○○○、○○○○○○○,對問題均無法回答,自我照顧功 能仰賴他人協助,故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因此,聲請 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 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 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 項及第1111條之1各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既為監護之宣告, 已如前述,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經本院調查,相對人之父母已離婚,父母離婚時約定由 聲請人任親權人(相對人現已成年),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 親,關係人為相對人之妹妹,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查。本院考 量張國保張雅琪分別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經相對人母親○○○出具同意書。本院 參酌其等為相對人之至親及意願,認由張國保任相對人之監 護人,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選定張國保為相 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張雅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再者,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之 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 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 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 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 ,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本件關係人張國保既任相對人 之監護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自應依前述 規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張雅琪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 冊並陳報法院,併此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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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