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46號
CYDV,112,消債更,146,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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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楊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44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 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人×10份×43元-1,00 0元=244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 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二、請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兩位兒子、母親共3人最近一個月 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110、111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三、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 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均無,則亦請以書面陳報之。四、收入方面:
(一)請盡量提出聲請人任職於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嘉太廠近兩 年來之薪資收入(如聲請狀附之薪資單),以明平均「每月 」收入之數額為何?(聲請人投保薪資為30,300元,且依聲 請人提出之112年3月至9月薪資單,應發金額為26,900元至3 2,460元,與聲請人所稱每月薪資24,000元至26,000元之數 額不符)。
(二)另請陳報,聲請人除上開工作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 ?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三)聲請人最近5年內所從事之工作為何?所得為何?五、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兩名兒子、母親)目前 有無領取其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補助、教育補 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 ?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 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 亦請書面說明之。
六、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兩名兒子、母親)於郵 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 110年9月28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 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 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其上於112年3月至7月份均有「富邦 保費」之扣款項目,請陳報聲請人所繳納之「富邦保費」之 保險為何。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一)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部分:
1、請陳報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數額為何?是否 為伙食、生活用品、分擔家用、交通費、通訊費、個人與家 人醫療費合計13,699元、機車貸款7,075元、其他貸款21,18 5元。
2、請就聲請人所提列上開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項目即生活用品、 分擔家用、交通費、通訊費、個人與家人醫療費,提出實際 支出之單據或證明。並就其中「家用雜費」、「醫療保健」 部分,陳報分擔之計算方式與數額。
(二)扶養費支出部分:
1、請就所提列長子、次子扶養費,每人每月各10,000元,提出 個別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即每月支出扶養費之項目及金 額),並陳報是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即配偶共同分擔?分擔 金額為何?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另說明,聲請人 兩名兒子均已成年,仍須由聲請人負擔扶養費之理由。 2、請就所提列母親扶養費,每月5,000元,提出扶養費數額之 計算方式(即每月支出扶養費之項目及金額),並陳報是否 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其他兄弟姊妹共同分擔?分擔金額為何 ?若未分擔,未分擔之理由為何。並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 戶籍謄本與職業、所得等資料。  
(三)請說明,依聲請人陳報之個人生活支出合計13,699元、機車 貸款7,075元、其他貸款21,185元與兩名兒子扶養費共2萬元 、母親扶養費5,000元,則每月支出高達66,959元(縱扣除 機車貸款與其他貸款,每月亦需38,699元),則以聲請人每 月所陳收入約26,000元如何支應。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2年9月27日止)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 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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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