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楊文智
相 對 人 彭思瑋
代 理 人 張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於
民國112 年9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關於「壹、二、㈡寒假時期:除上述會面交往時間外,另增加十日,時間自假期開始後第一個週日起算。」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二、㈡暑假時期:除上述會面交往時間外,另增加十日,時間自假期開始後第一個週日起算。」。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 定所準用。
二、經查,本院前述之裁定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