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慧女
關係人
即監護人 林秀郁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宗泰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
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12年5月3日112年度監宣 字第67號家事裁定選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宗泰之程序監理 人。聲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之規定,行使程序監 理人之報酬請求權,聲請人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 法第13條規定,請求報酬33,100元等語。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 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 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 13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程序監理人即中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副教授陳慧 女,經本院112年5月3日裁定選認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宗泰 之程序監理人,並審閱相關卷證資料後,花費約9小時時間 ,分別與聲請人律師、聲請人、居服員、監護人及相關人員 等訪談,並於112年7月14日提出訪視報告書乙份附卷可稽。 堪認本件程序監理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職務完畢。從而 ,程序監理人請求給付報酬,核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再 查,本件程序監理人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按之上揭標準, 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 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及卷附之 程序監理人報酬計算表,爰酌定本件程序監理人酬金為25,0 00元。
四、關係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宗泰之監護人林秀郁應於七日內 向本院預納,上開費用得列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宗泰之必要 支出,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楊宗泰之財產支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