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392號
CYDV,112,司票,1392,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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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練峻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沈年晞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號:WG02 273號)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到期後提示未獲付款 ,聲請人雖屢為催討,仍未蒙置理,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職權查詢相對人戶役政資料,並無相符合之資料。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112年10月6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 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惟聲請人表示未能查得相對人個人資 料,此有通知函及本院112年10月24日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 稽。是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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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