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382號
CYDV,112,司票,1382,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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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82號
聲 請 人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柳乃文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柳乃文簽發之本票(票號 :TH000000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屆期提示未獲 付款,聲請人雖屢為催討,仍未蒙置理,為此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僅記載相對人柳乃文之地址,並 無相對人柳乃文之年籍資料或其他足以辨識相對人柳乃文身 分資料供本院參酌。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3日通 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柳乃文戶籍謄本,抑或查報相對人柳乃 文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聲請人業已於112年10月6日收受通知 後,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 。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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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