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抗 告 人即相 對 人 陳頴仲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嚴志隆間因112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拍 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 19日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抗告。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