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03號
CYDV,112,司拍,103,20231003,3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陳頴仲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嚴志隆間因112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拍
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
19日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