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2年度,70號
CYDV,112,司執消債更,70,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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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
聲 請 人 石熙玫 住○○縣○○鄉○○村○○街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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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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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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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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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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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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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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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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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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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債 權 人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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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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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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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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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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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 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 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 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 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 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同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通知債權人9人於 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即視為同 意。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通知債權人,且皆已送達逾10 日,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其中僅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具狀表示不同意,債權比率共計17.77%。債權人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逾期不為確 答,視為同意。因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 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故本件更生方 案已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 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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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