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26號
CYDV,112,勞訴,26,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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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6號
原 告 鄭玉敏
沈鈞
阮芷
張印沄
彭淯銘

蔡欣妤
吳嘉哲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盧明志之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 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 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 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已陳報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商 工登記公示資料,並記載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法定代理人住址均為「高雄市○○區○○○路000號16樓之2」 ,惟經本院按該址送達訴訟文書,因受送達人遷移不明,而 遭退回,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盧明志之戶籍謄本,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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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