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鄭啓瑞
相 對 人 高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1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111年度全字第1 1號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准許在案。嗣兩造已於民國1 12年9月22日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成立調解,本案已無 繼續保全之必要,為此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調解筆錄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假處分 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前揭假處分裁定 ,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