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林怡彣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廖懿涵律師
被 告 林俊璋
林俊穎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柏青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27頁附表一編號44之分割方法欄關於「分歸被保險人即被告原告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分歸被保險人即原告取得」。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