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87號
CYDV,111,訴,287,20231025,3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聚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智芳
侯佳妡侯文翎

侯均穎侯弘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
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
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7項部分,乃係依民法第
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上訴人間於民國108年5月20日就被繼承
侯建安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行為(包括遺產分割協議之債
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以上訴人因撤銷權之行
使所受利益為準,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張智芳之債權額為新臺幣(
下同)2,065,749元,而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附表二所示不動
產以及附表三所示本票債權之價額合計為5,512,185元(計算式
:2,012,185+3,500,000=5,512,185),後者之價額高於前者之
債權額,依前開說明,應以債權額2,065,749元為此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復依上訴人主張觀之,上訴聲明第2至7項部分之最終目
的在於撤銷被上訴人間之遺產分割行為,並回復至被上訴人公同
共有之狀態,使上訴人之債權獲得清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
目的一致,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65,74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一: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張智芳侯佳妡侯均穎就被繼承人侯建安所遺如原判決附表1所示土地及建物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就附表1所示土地所為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07年8月27日、登記日期民國108年5月29日之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撤銷。 三、被上訴人侯佳妡侯均穎應將被繼承人侯建安所遺如原判決附表1編號1所示土地,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07年8月27日、登記日期民國108年5月29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變更登記為被上訴人張智芳侯佳妡侯均穎三人公同共有。 四、被上訴人侯均穎應將被繼承人侯建安所遺如原判決附表1編號2、3、4所示土地,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07年8月27日、登記日期108年5月29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變更登記為被上訴人張智芳侯佳妡侯均穎三人公同共有。 五、被上訴人侯佳妡侯均穎應將被繼承人侯建安所遺如原判決附表1編號5所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納稅義務人變更為被上訴人張智芳侯佳妡侯均穎三人公同共有。 六、被上訴人侯均穎應將被繼承人侯建安所遺如原判決附表1編號6、7、8所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納稅義務人變更為被上訴人張智芳侯佳妡侯均穎三人公同共有。 七、被上訴人張智芳侯佳妡侯均穎就原判決附表2所示本票債權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行為,應予撤銷。 八、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附表二:原判決附表1所示不動產之價額(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不動產 登記名義人或納稅義務人 權利範圍 面積 價額 備註 土地部分 1 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 侯佳妡 12分之1 270平方公尺 1,915,515元 (計算式:270×42,567×2/12=1,915,515) 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2,567元,見本院卷一第422至428頁。 侯均穎 12分之1 2 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 侯均穎 72分之1 2平方公尺 1,122元 (計算式:2×40,400×1/72=1,22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0,400元,見本院卷一第430至438頁。 3 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 侯均穎 186768分之7 75平方公尺 186元 (計算式:75×66,000×7/186768=18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6,000元,見本院卷一第440至450頁。 4 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 侯均穎 72分之1 79平方公尺 72,417元 (計算式:79×66,000×1/72=72,41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6,000元,見本院卷一第452至462頁。 房屋部分 5 嘉義市○區○○里○○路○段0號 侯佳妡 2分之1 33平方公尺 22,800元 課稅總現值22,800元,見本院卷一第179至180頁。 侯均穎 2分之1 6 嘉義市○區○○里○○街000巷0號 侯均穎 18分之1 5.32平方公尺 67元 (計算式:1,200×1/18=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課稅總現值1,200元,見本院卷一第183頁。 7 嘉義市○區○○里○○街000號 侯均穎 18分之1 1.95平方公尺 22元 (計算式:400×1/18=2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課稅總現值400元,見本院卷一第202頁。 8 嘉義市○區○○里○○街0巷00號 侯均穎 18分之1 4.54平方公尺 56元 (計算式:1,000×1/18=5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課稅總現值1,000元,見本院卷一第219頁。 合 計 2,012,185元

附表三:即原判決附表2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到期日 備註 1 張智芳 106年3月1日 3,500,000元 TH0000000 未記載

1/1頁


參考資料
中聚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