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371號
CYDM,112,附民,371,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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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71號
原 告 洪永隆
被 告 黃明鴻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字第151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3
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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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