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子薐
指定辯護人 謝耿銘律師
被 告 傅元瑞
指定辯護人 吳奕麟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
669號、第11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子薐、傅元瑞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高子薐、傅元瑞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於訊問後,認其等涉犯侵入住宅強盜罪嫌重大,有事實 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相當理由認其等有逃亡 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9月26日予以羈押。三、被告高子薐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嘉簡字第361號 、第374號判決,各判處拘役40日、20日、30日確定,復經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執 七字第1963號、第2229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其自112年9月27日 起入法務部○○○○○○○○○○○執行乙節,有嘉義地檢署112年9月2 8日嘉檢松七112執1963字第1129029179號函1份及所附檢察 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2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又被告傅元瑞另因傷害案件,經本院 以111年度訴字第5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竊 盜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38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定,再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執七字第2094號、1 12年執更七字第661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其自112年9月27日起 入法務部○○○○○○○○○○○執行,有嘉義地檢署112年9月28日嘉
檢松七112執2094字第1129029176號函1份及所附檢察官執行 指揮書(甲)影本2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被告2人既因另案發監執行,已達本案避免其 等逃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羈押目的,本件對被告2人羈 押處分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前述規定,應自開始執行之日 即112年9月27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