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鄧亷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亷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亷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下同)2萬元,由其本人出具現金保證2萬元後,將受刑人 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 將其繳納之保證金全數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具保人即受刑人 於民國111年12月11日提出2萬元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卷 可考。茲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60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於112年8月19日確定而移送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受刑人經該署傳喚於112年9月15日 到署執行,執行傳票於112年8月25日送達於受刑人戶籍地後 寄存送達,業經合法傳喚,然受刑人於開庭當日未到署接受 執行,且經警方至受刑人之戶籍地拘提無著,受刑人亦非處 於在監、在押中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 、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 可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