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773號
CYDM,112,聲,773,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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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雨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3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雨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雨生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 、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 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 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 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 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 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 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2年8月9日) 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 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堪認與數罪併罰之要件尚無不合。又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 2年度簡字第20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 )確定,而如附表編號6至11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12年度 朴簡字第2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確 定在案,有前揭刑事簡易判決書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 ,然依上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仍得再合



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本院就附表所示之11罪再為定應執行刑 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界限外,亦不 得重於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爰斟酌受刑人 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 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 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所陳述之意見( 見本院卷第27頁),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受刑人翁雨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日凌晨1時許 112年4月1日凌晨2時14分起至凌晨2時20分止 112年4月4日凌晨1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營偵字第1278、1356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營偵字第1278、1356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營偵字第1278、13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 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 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 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 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9日 備 註 ⑴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80號 ⑵編號1至5,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4日凌晨2時許 112年4月4日凌晨3時許 112年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營偵字第1278、1356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營偵字第1278、135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 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 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9日 112年9月12日 備 註 ⑴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80號 ⑵編號1至5,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20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⑴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50號 ⑵編號6至11,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2月4日 112年2月7日上午5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6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6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9月12日 112年9月12日 備 註 ⑴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50號 ⑵編號6至11,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     號 10 11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8日上午5時許 112年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65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 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2日 112年9月12日 備 註 ⑴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50號 ⑵編號6至11,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朴簡字第2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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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