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丁○○ (詳卷)
甲○○ (詳卷)
己○○ (詳卷)
戊○○ (詳卷)
丙○○ (詳卷)
被 告 乙○○ (年籍、住居均詳卷)
上列被告乙○○涉犯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0868號、111年度偵字第5859號),由本院審理中(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02號),聲請獲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02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02號被告乙○○ 恐嚇危害安全案件之被害人,聲請開啟對該案之資訊獲知, 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 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 ;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 而有必要者,亦同。又聲請法院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 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 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 等資訊。此觀「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 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7點等規定自明。三、經查,聲請人丁○○、甲○○、己○○、戊○○、丙○○係本院112年 度易字第602號被告乙○○恐嚇危害安全案件之被害人,此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868號、111年 度偵字第5859號起訴書存卷可參。雖被告被訴案件係殺人罪 、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以外之 其他案件,然聲請人既為本案被告犯罪之被害人,其對於獲 知本案程序進行之資訊,攸關其行使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 項之陳述意見權,及是否對被告行使求償權等權益之維護, 暨考量可能之侵害持續性,自有必要;且本案現由本院審理 中,尚未判決,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