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交簡附民字,112年度,22號
CYDM,112,朴交簡附民,22,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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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羅偉強
被 告 侯明昭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朴交簡字第三四○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羅偉強對本院112年度朴交簡字第340號,被告侯明昭 過失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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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