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691號
CYDM,112,易,691,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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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宥宏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898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嘉簡
字第101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柯宥宏與告訴人蔡○○發生 行車糾紛,竟於民國112年7月2日15時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途經嘉義市○區○○路0號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前,辱罵告訴人「幹你娘」,足以貶損其人格及社 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 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 然侮辱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 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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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