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2年度,942號
CYDM,112,嘉簡,942,2023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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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智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第七列「112年4月6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111年4月6日」。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第7列「112年4月6日」
之記載,為「111年4月6日」之誤繕,而此等文字誤繕核與
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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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