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12年度,780號
CYDM,112,嘉交簡,780,2023101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交簡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振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振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行「10時30分許」更 正為「10時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7、106、107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 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8萬元、有期徒刑3月、5月 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猶不知警 惕,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一 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於飲用酒 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騎乘普通重型 機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 又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對交通安全危 害非輕,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陳專科肄業 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 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968號
  被   告 王振南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縣○○鎮○○○路00號            居○○市○區○○○街00號000號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振南於民國112年9月19日10時30分許至同日11時許,在嘉 義市○區○○路000號旁工地飲用含酒精飲料之保力達後,基於 違背安全駕駛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上路。嗣於同日16時55分許,當其騎車行經嘉義市北興街 與雙竹街口時,因面有酒容為警攔查,警因聞及其身上散發 酒味,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並於同日17時許,測得其 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25毫克。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述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王振南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嘉義市政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嘉義市政 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存根各1份附卷可稽, 其犯嫌已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4  日           檢察官 邱 亦 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 郁 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