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78號
CYDM,112,單聲沒,78,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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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富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102、147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84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
第1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柒零公克、零點壹陸零伍公克、壹點貳陸伍公克、壹點陸貳陸壹公克,含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 11年8月10日9時10分許,在嘉義市西區新民路與民生南路交 岔路口,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111年度毒偵 字第1102號案件,下稱甲案);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員警,於111年10月29日16時50分許,在嘉義市東區民權 路與啟明路交岔路口,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111年度毒偵字第1472號案件,下稱乙案);㈢嘉義縣警察局 竹崎分局員警,於112年2月13日22時5分許,在○○市○區○○里 ○○路000號○○大旅社000號房,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84號案件,下稱丙案);㈣嘉義市政 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111年4月20日15時50分許,在○○ 市○區○○里0鄰○○○000號被告住處,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 毒品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3號案件,下稱丁案), 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字第1102、1409、1472、1563號、112年度毒偵字 第184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 處分書在卷足稽,其中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 淨重0.1770公克)、乙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 重0.1605公克)、丙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 .265公克)、丁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26 1公克),經送鑑定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800412號、第0000000000號、0000 000000號鑑驗書(甲、乙、丁案)、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 凱醫驗字第769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丙案)附卷 可憑,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屬違禁物,而丁案扣案之玻璃球1個,則為被告所 有供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於嘉義地檢署檢察事 務官詢問時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單獨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11年8月10日、111年10月29日、112年2月13 日、111年4月20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 毒聲字第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02、1409 、1472、156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84號、112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 宗無訛。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770公 克)、乙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605公克 )、丙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265公克)、 丁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6261公克),分 別係被告於111年8月10日、111年10月29日、112年2月13日 、111年4月20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所剩餘,丁案扣案之玻 璃球1個,係被告所有供其111年4月20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毒偵1102卷第45頁反面、毒 偵1472卷第22頁反面、毒偵184卷第30頁、毒偵633卷第34頁 反面),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份(嘉市警一偵卷第9-12頁)、嘉義市政府警 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嘉市 警二偵509卷第7-10頁、嘉市警二偵575卷第11-14頁)、嘉 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竹 崎警卷第14-18頁)、衛生利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1 年8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412號鑑驗書1份(毒偵1102卷 第21頁)、衛生利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1年11月18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毒偵1472卷第36頁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3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991號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184卷第22頁)、衛生利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報告日期111年5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 00號鑑驗書(毒偵633卷第26頁)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沒收 玻璃球1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扣案包裝毒品所用之 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 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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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