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80號
CYDM,112,交附民,80,2023102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官宗賢 住嘉義縣○○市○○里○○○00號之1
被 告 陳盧金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4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盧金花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官宗賢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而官宗賢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撤回其告訴,固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官宗賢亦聲請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本院112年度交易 字第244號刑事卷宗第87頁、第93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 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