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77號
CYDM,112,交附民,77,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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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陳盧金花 住嘉義縣○○市○○里○○000號
陳睿澤
法定代理人 陳威呈
被 告 官宗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4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官宗賢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盧金花陳睿澤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而陳盧金花陳睿澤於刑事訴訟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固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惟陳盧金花陳睿澤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44號刑事卷宗第85頁、 第93頁、第96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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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