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1年度,7號
CYDM,111,重附民,7,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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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張培
柯美英
張訓名
張妙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尹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 告 侯宏典
張壬榤

侯博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殺人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張培山等5人對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被告侯宏典張壬榤侯博鈞被訴殺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洪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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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