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12年度,13號
NTDV,112,選,13,2023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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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選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林良政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黃春麟間因本院112年度選字第13號當選
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案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亞臻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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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