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80號
NTDV,112,訴,180,2023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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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美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莞錡即林婭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0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 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以112年 度訴字第180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8,925元,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22日送達上訴人之送 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 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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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