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瑞成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名峻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被 告 陳澄雄
陳瑩山即陳澄洲之繼承人
陳瑩瑜即陳澄洲之繼承人
陳郁宜即陳澄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役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2月7日上午9時10分於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 決,然關於陳澄洲之繼承人是否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未臻 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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