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役權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61號
NTDV,112,訴,161,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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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瑞成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名峻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被 告 陳澄雄

陳瑩山陳澄洲之繼承人


陳瑩瑜陳澄洲之繼承人


陳郁宜陳澄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役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2月7日上午9時10分於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 決,然關於陳澄洲之繼承人是否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未臻 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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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成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