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53號
NTDV,112,聲,53,202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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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陳翰緯
相 對 人 林誌崇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1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事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下稱本件假扣押裁定)准許,因 聲請人與相對人已於本案(案號:112年度訴字第40號)中 成立調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本院撤 銷本件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 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前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2月6日以本件假扣押裁定准許,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1 12年5月26日就上開清償債務事件所生爭議成立調解等情,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含112年度司移調字第34 號卷)核閱屬實,並有調解成立筆錄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自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睿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裕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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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