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17號
NTDV,112,簡上,17,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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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楊益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夏
被 上訴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
本院南投簡易庭111年度投簡字第489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部分:
㈠於原審起訴主張略以:
 ⒈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15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小貨車),行經南投縣竹山鎮 頂林路頂林派出所往大鞍方向約400公尺處時(下稱系爭事故 路段),因疏於注意行車,撞到由被上訴人承保訴外人卓秀 秋所有並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系 爭保車),系爭保車因而受損(下稱系爭事故)。上訴人過失 撞擊系爭保車致受有損害,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 第191條之2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被上訴人已依保險契 約之約定賠付被保險人修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4萬7, 668元(含鈑金1萬0,179元、烤漆費用3萬0,271元、零件費 用10萬7,218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本文規定代位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
 ⒉並於原審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4萬7,668元,及自11 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於本院補充陳述略以: 
  原審判決認定並無違誤,應維持原審判決認定之金額等語。二、上訴人部分:
㈠於原審抗辯略以:
 ⒈上訴人並未撞到系爭保車,系爭小貨車是墨綠色,當初有到 警局要求對方車輛出來比對,但警局表示無法要求對方出面 ,其覺得是被誣賴,是無辜的等語
 ⒉並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㈡於本院補充陳述略以: 




 ⒈依南投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研判表之警察採證照片編 號9、10,警方所拍攝位置為上訴人之系爭小貨車右後方保 桿仰視角一側圓弧曲面,且為內彎偏離右側車身,若上訴人 因超車與右方車發生擦撞,擦撞點會先接觸系爭小貨車之右 側車身,並不會直接觸及上開內彎形圓弧曲面,惟上訴人之 系爭小貨車車身完好,故系爭保車左側超車之車身發生擦撞 痕跡,與警察採證照片編號9、10並無直接關係。警察採證 照片編號9、10上之痕跡為長時間累積之舊有痕跡,與超車 時移動方向會形成之擦痕特徵不同。又系爭小貨車之車體離 地高度與與系爭保車之車體高度有明顯落差,不可能會有接 觸。另原審依系爭保車之估價單即認定系爭保車之車損修復 部分與左側超車所造成擦撞位置相符,而非以警方採證照片 作為依據,實有違常理。
 ⒉路口監視器畫面僅能證明上訴人駕駛系爭小貨車有經過系爭 事故路段而已,上訴人所駕駛之系爭小貨車有可能被錯認, 不足以證明系爭事故是由上訴人所駕駛之系爭小貨車所造成 。
三、原審斟酌兩造之攻擊、防禦方法後,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 訴人7萬0,013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9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職權 為准、免假執行宣告,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 服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 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上 訴駁回(被上訴人敗訴部分,未據上訴而告確定)。四、本院之判斷:
  上訴人上開主張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 爭點主要為:系爭小貨車是否有擦撞系爭保車?以下分述之 。
 ㈠證人即系爭事故發生時系爭保車之駕駛卓秀秋於原審到庭證 述:109年12月12日我去參加大鞍獅子會活動,我開系爭保 車下山的時候產業道路是雙向,當時有一部車要上山,我們 會車的時候,我後面另一輛同向車開很快,從我跟那輛要上 山的車中間開過去,就擦撞到系爭保車,他沒有停就跑掉, 我下來看我的車,發現後視鏡被撞到歪掉,後視鏡下方及前 面大燈附近也有擦撞。因為對方開很快所以我當下沒有記住 車牌號碼,且當時車上有載人,所以先開去我朋友那裡,後 來去報警,警察就幫我調路邊的監視器,才看到撞我的那輛 車等語(見原審卷第148頁至第149頁),與證人卓秀秋於109 年12月12日16時57分在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製作之交通事故 紀錄談話表內容大致相符(見原審卷第60頁、第141頁)。



 ㈡製作前述交通事故紀錄談話紀錄之員警李品蓁,於112年5月1 8日所為之職務報告內容記載略以:於109年12月12日16時許 接獲民眾卓秀秋自行到所報案,經確認系爭事故路段未裝設 監視器,系爭保車亦未裝設行車紀錄器,卓秀秋僅記得車型 為綠色小廂型車,未留意車牌號碼,伊遂使用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裝設之監視器過濾竹山鎮頂林路、中坑路口於系爭事故 發生後行經車輛,經卓秀秋查看自行指認系爭小貨車即為與 其發生事故之車輛等語(見本院卷第39頁)。復經本院檢視南 投縣政府竹山分局發文日期112年5月21日投竹警交字第1120 009116號函檢附之監視器光碟檔案,系爭小貨車於109年12 月12日15時15分許確實行經系爭事故路段附近之路段,有監 視器畫面截圖7張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83頁)。 ㈢本院審酌卓秀秋於系爭事故發生後旋即於當天16時左右至派 出所報案,距離系爭事故發生約在1小時內,並經員警於16 時57分製作交通事故談話紀錄,過程係由卓秀秋就員警所調 之監視器畫面自行指認,已可排除有外力不當誘導之情形, 且報案時間距離系爭事故之發生時間極為短暫;此外,由上 開監視器檔案及畫面截圖可見當天下午天氣良好,並未下雨 或有其他視線不良等情,已可排除卓秀秋有記憶錯誤或誤認 之可能,足認其證詞憑信性極高,自可採信。是系爭小貨車 確有擦撞系爭保車,致系爭保車受有損害乙情,堪可認定。 ㈣至上訴人抗辯系爭小貨車右後方保險桿為舊有擦痕,與系爭 事故無涉;又系爭小貨車及系爭保車之車體離地高度有別, 自無可能擦撞系爭保車左側後視鏡及左側前方,另系爭保車 之估價單無法證明系爭小貨車有碰撞系爭保車等節。惟查: ⒈系爭小貨車與系爭保車確有發生擦撞已如前述,雖然兩車之 車體距離地面有別,惟中彰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文日期 112年7月25日中彰字第CCC0000000-0號函復,說明擦撞位置 距離地面之距離為77公分等語,有該函復及本院112年9月20 日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03頁、第119頁)。復對照 上訴人提供之照片,可知系爭小貨車右後保險桿刮擦痕之範 圍距離地面約50公分至70公分之間,有照片2張附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17頁),審之卓秀秋上開證述可知當時兩車均在下 山路上行進中,慮及當時路面並非平地而係有坡度之道路, 且車輛在動態行駛中又會因車速快慢及路面是否平緩等因素 有所上下晃動,而前述系爭保車及系爭小貨車之擦痕位置均 為在靜止狀態下所測量,故若考量動態行進上下晃動之程度 ,於上開所述距離地面之高度上下各加減10公分,方能接近 真實情形。則系爭保車之接觸範圍於動態中可能為67公分至 87公分,系爭小貨車為40公分至80公分,兩者區間範圍仍有



交集之可能,並輔以卓秀秋上開證述,自可認系爭自小貨車 之擦痕與系爭保車有關。雖上訴人抗辯系爭自小貨車右後方 保險桿之擦痕為舊有之痕跡與系爭事故無關,但伊僅有提出 於102年9月5日之購買收據1張(見本院卷第101頁),惟該收 據僅能證明系爭小貨車是二手車,而非上訴人第一手取得, 尚無法證明該擦痕與系爭事故無關。故上訴人自難執此作為 有利於其之認定。
 ⒉又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估價單已可佐證系爭保車確實受有 損害,至是否為上訴人所駕駛之系爭自小貨車所致,已如前 述,本院並非僅以該估價單作為認定之唯一證據,尚有前述 之人證、物證及書證,綜合判斷系爭保車所受之損害為上訴 人駕駛之系爭自小貨車所致,故上訴人此節主張亦對本院上 開判斷不生影響。
 ㈤兩造於本審對於系爭保車實際使用年數為2年9月又11日,系 爭保車送修支出修理費合計14萬7,668元,其中鈑金費用為1 萬0,179元、烤漆費用為3萬0,271元、零件費用為10萬7,218 元,扣除折舊額後,被上訴人得請求之零件修理費為2萬9,5 63元,再加計前揭鈑金、烤漆費用,則上訴人應賠償之必要 修理費合計為7萬0,013元(計算式:29,563+10,179+30,271 =70,013)等節,並未爭執。故系爭保車因遭系爭小貨車擦 撞所生之損害為7萬0,013元,被上訴人主張得依保險法第53 條本文規定向上訴人請求7萬0,013元,自應准許。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 求上訴人給付7萬0,013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調查,經審酌 均與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鄭煜霖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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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彰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