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2號
NTDV,112,法,2,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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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葉淳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南投仁愛之家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南投仁愛之家捐助章程第6條至第12條 、第14條至第17條、第25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即財團法人南 投縣私立南投仁愛之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 文」欄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 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 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 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者,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而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 ,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 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 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 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 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 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南投仁愛之家 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47年12月23日經南投縣政府核 備設立,嗣經本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又財團法人南投 縣私立南投仁愛之家於112年5月18日經第17屆第3次董事、 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即如附件「修正後條 文」欄所示之第5條至第30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南投縣政府112年6月17 日府社福字第1120140939號函、第17屆第3次董事、監察人 聯席會議紀錄、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南投仁愛之家112證他 字第7號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本院依非訟 事件法規定,將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南投仁愛之家捐助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徵詢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之意見,南投縣政 府表示該案業於112年6月17日以府社福字第1120140939號函 備查在案,對於本院函詢事項並無意見等語,此有南投縣政 府112年8月2日府社福字第1120178137號函附卷可參。  ㈡本院參酌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南投仁愛之家董事長 ,係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南投 仁愛之家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條文」欄第6條至第1 2條、第14條至第17條、第25條,此部分條文之變更,或屬 完備財團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 保存其財產,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 精神並無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 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其餘條 文變更部分,經核均難認與該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有關。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均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 定之要件不符,無須經法院准許,故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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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