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110號
NTDV,112,家補,110,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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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110號
再審原告 徐玉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徐江源、徐武鏞、徐玉燕徐偉禎、徐
溥鍵、徐暘淇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11年1
2月8日所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
上則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故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提起再
審之訴時縱有增漲,仍應以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價額為準(最高
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繼承人徐劉水妹
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6,615,804元,而再審原告依其應繼
分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為3,461,626元【計算式:(12,785,220
+500,587+2,259,114+405,941+345,918+318,957+76)×5/24=3,46
1,62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
61,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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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