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巫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巫哲政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補繳之聲請費為新臺幣
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未於
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所提之「家事聲請狀(監護宣告)」雖據「巫正雄」
於具狀人欄簽名,惟其並非本件聲請人。是聲請人應補正家
事聲請狀具狀人欄聲請人本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巫哲政之「四親等」內親屬系統表(
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並提出上開系統表內
全部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正
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㈢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巫哲政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
㈠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巫哲政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
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㈡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巫哲政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
情形如何?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巫哲政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㈣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巫哲政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
何?
㈤建議之監護人其職業、意願、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巫哲政與建議之監護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正昌